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管理,提高投资及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避免资产损失,做到物尽其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目前实际及以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只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大宗物质。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300元以上(上级文件规定为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物质。对有些财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质(如办公家具、学生家具等)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是指集团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质、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配置计划;采购(含建设项目投标);验收;保管;建帐建卡;调配领用;维修记录;报损处置等。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多层监督,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办公室是在后勤服务集团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后勤服务集团对集团资产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集团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3.负责集团资产的建卡、建帐;组织帐、卡、物的清查,办理有关资产设备的合理调配使用、转让、报损、报失、报废和处置等报批、报审工作。
4.定期与财务对帐,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定期与使用部门对帐,经常保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财产的分类,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
6.负责制定、编制年度采购的物质验收入库、经费指标的管理和基建项目(含大型维修改造)竣工验收等工作。
7.负责物质的仓储管理工作。
二、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按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音乐教具等。
3、一般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后勤服务集团拥有的和受捐赠的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5、图书资料。后勤服务集团的图书及资料。
6、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记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6、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资产的采购
第七条 集团物质采购按湘城院后勤[2005]4号文件《后勤服务集团物质采购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四、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资产主管领导或一名以上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办公室备案。各单位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事先报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资产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帐、卡、物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资产清查和日常统计工作;负责本单位下年度资产添置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资产添置计划及预算编制的管理
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的添置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集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规划。遵循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分别缓急的方针与原则,严格计划与预算的报批、论证程序。
第十条 资产验收入库后,必须填写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两联,资产管理部门一联,资产使用单位一联)和资产验收单,财务部凭资产管理员开具的验收单办下付款手续。资产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卡片,并及时登记到本单位的资产明细帐。
第十一条 集团资产均实行帐卡管理。财务部及办公室均应建立资产总帐并按规定设立六大类分户帐。办公室还应按全集团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各类资产明细帐和分户帐,明细帐(或数据库)中含有名称、数量、金额、用途、管理人、维修记录等项目,财务部、办公室与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并经常保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为加强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各资产领用或占用单位每年盘点一次,并将盘点结果报办公室。
第十三条 所有资产采购回集团后,均应由办公室办好相关领(借)用手续,但有些较大型的设施设备或急于投入安装和使用的资产,也必须在回后勤服务集团验收时,请资产管理人员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达到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目的,办公室有权对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或回收,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五、资产的变动与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是指资产发生调拨,对外借出、串换、捐赠、丢失、报损、报废等行为。
1、调拨:集团内调拨分有偿调拨与无偿调拨两种,有偿调拨是指将资产调拨给经济独立核算单位. 集团外调拨一律实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必须经办公室、财务部核价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2、对外借出:资产出借必须经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及单位分管领导在借据上签署意见(借据须一式两联,分别由办公室和资产借出单位保管),并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借出,出借单位要按商定归还日期归还,并负责督查,以保证借出资产完好无损。
3、串换:是指将资产对外以旧换新或拆售换物,一律凭合同协议,报主管集团领导同意后签订,到办公室办理注销和新建帐、卡手续。
4、捐赠:经后勤服务集团领导同意批准,无偿捐赠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捐赠资产一般应为后勤服务集团闲置或因发展而淘汰的资产。
5、丢失:出现资产丢失现象,应根据情况,按《责任》一章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6、报损、报废、报失:由办公室会同专业人员鉴定认为确已无维修及使用价值的,可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报损或报废。
第十六条 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及注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单价(原值、下同)在1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审查鉴定并备案。
2、单价在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组审查鉴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3、单价在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须在第2款程序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4、单价在50000元以上,须在第2款程序后,报集团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5、资产变卖,在按上述程序报批后,一律采取公开竞卖的形式处置。
以上审批手续完毕,将资产卡片交办公室存档后方可注销产权和进行帐务处理,后勤服务集团资产处置、变买收入一律上缴集团财务。
六、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是后勤服务集团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照法律、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对资产造成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和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请集团追究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目的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
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占用、使用集团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集团资产管理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另行颁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行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后勤服务集团
20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