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规范集团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财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财务是对学校实行后勤有偿服务的财务独立核算部门,接受学校计财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的监督。后勤集团财会人员由学校计财委派。
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自觉接受学校财务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的财务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管理和分析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析研究集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集团经营状况,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断规范后勤经济秩序。
二、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四条 集团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成立财务室,设立专职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
第五条 集团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实行会计监督,为优化集团财务运行环境,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条 集团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集团商业秘密,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和后勤集团的双重领导,未经集团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向外提供会计信息。
三、资产管理
第七条 集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以及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折旧。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对往来款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对各项资产和存货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第九条 集团固定资产的报废与转让,应按规定进行报批,属于学校投资形成的,其收入应上交学校财务,属集团投资形成的,其收入上交集团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对现金支出应严加控制,结算金额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应实行转帐支付。
第十一条 集团银行帐户必须按银行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集团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十二条 集团银行帐号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银行帐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上各种结算票据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由会计保管。
第十三条 集团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并进行进销差价核算。仓库应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制度,每月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每月由会计同仓库保管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出库物资盘存表,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应分别责任,及时报集团领导审批处理。
四、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与学校财务和其他部门的业务往来结算统一归口由财务部办理,与学校结算采用转帐方式,集团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与学校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后勤服务都属集团业务范围,未经集团同意,集团所属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在校内承接后勤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集团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财务室,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第十七条 集团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一律使用集团财务部规定的统一票据,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收款收据,或自制票据,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据。
第十八条 集团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对学校所有后勤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均由集团核定,集团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制定收费价格。
五、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成本核算和费用管理,建立严格科学的成本核算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挤、乱摊成本。
第二十条 对经常性大量使用的材料,要建立招标采购制度,以有效地降低材料成本。
第二十一条 集团费用主要有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集团管理人员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加班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业务资询费、业务招待费、经理奖励基金、上交学校管理费、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审计费、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税金及其他管理费用。
集团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经理奖励基金按集团年收入总额的1.5%提取,用于奖励和表彰为集团和学校后勤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按国家规定提取。
集团人员加班费按《湘城院后勤[2005]10号 后勤服务集团关于加班及其补助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实行工作量考核制度的部门超工作量酬金按集团考核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差旅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国有企业标准并结合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按月计算应交税金,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符合后勤社会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六、经费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费用报销集团实行分级审批负责制,各项费用支出应先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再由集团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物资采购计划、借款、费用支出等)的经办人员要在发票上签名,简要注明事由,并由各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按上述程序审批,物资采购报帐必须有采购员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名。
七、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集团重大对外投资,应充地调查论证,写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集团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学校同意。
第二十七条 集团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属学校,未经学校同意,集团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集团不得自行购买股票和债券。
第二十九条 集团因经营过程中需要的贷款,5万元以下的由集团行政会议讨论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10万元及其以上贷款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学校同意。
八、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集团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事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等财经法律进行会计核算,通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行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方法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集团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往来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集团财务室按月编制集团财务报表,并将报表送呈主管校领导、学校财务、审计等职能处、室和集团班子成员。
第三十三条 集团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四条 集团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三十五条 集团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集团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要及时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九、财务检查、财务监督和财务评价
第三十七条 集团对各项经营活动应建立严格的检查与监督制度,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集团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十、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后勤服务集团
2006年4月10日